(2015)同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诉被告田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田自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87号原告杨军,男,生于1985年2月10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田自英,女,生于1964年10月7日,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田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军以其与被告田自英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自英的诉讼。经审查,原告杨军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军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翠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彩虹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