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跃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83号罪犯孙跃行,河北省饶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27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跃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3952.5元。被告人孙跃行及同案被告人陈朋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二人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朋、孙跃行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跃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跃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