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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邓楷。委托代理人:XX,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姜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忠。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姜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初,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地产预售契约》,并于1997年2月支付房产款项总计人民币293976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叁仟玖佰柒拾陆元整),被告于同年2月28日向原告开具房屋购买款发票,并将房产交付原告。2008年12月29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名称由“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广州公司”变更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房屋交付后,由于被告方种种原因,导致原告所购房产至今未能办理房产权证。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为原告办理广州市白云区*房屋产权证;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企业名称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广州公司,2008年12月29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合同编号:穗房预契字第95027021号),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68.96平方米,成交总价格为¥293976元,被告应于一九年月日(注:合同中上述日期为空白)将上述房地产建成并正式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还应于一九年月日(注:合同中上述日期为空白)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的手续。上述合同签订时间处为空白,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合同签订时间为1997年。另上述合同没有在房管部门办理鉴证。1997年2月28日,被告开具293976元的购房款发票给原告,发票项目为:“A1栋B梯602房”。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涉案房屋已于1997年收楼入住,原告并提交了入伙交楼通知书、入住公约以及涉案房屋2014年期间的部分水电费、物业费发票予以证实。另查,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告名下,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再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申请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粤法民二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后又根据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二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金兰花园A1栋B梯602房(已确权地址:白云区金信路金兰街10号)的查封。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11月21日解除查封。以上事实,有合同、发票、民事裁定书、查册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付清购房款,被告已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多年,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已超过办理房产证的合理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协助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按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办理房地产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地产的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2855元,由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美二〇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锦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