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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行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桓行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777号。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桓台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允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人社监理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孙振喜的工资10395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将拖欠职工孙振喜的工资10395元全部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桓人社监理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莲审 判 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