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朝刚与贾少博、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姜朝刚,男,汉族,农民。被告贾少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天外天家电城,广宗县葫芦乡贾樊村人,现住广宗县。被告秦海燕,女,汉族,住广宗县。原告姜朝刚诉被告贾少博、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朝刚、被告贾少博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海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朝刚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我两次借款共计62,700元,2014年3月1日贾少博给我打下两张欠条,一张50,000元,一张12,700元;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起诉至法院,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姜朝刚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拟证明贾少博于2014年3月1日向姜朝刚两次借款,一次借款50,000元、另一次借款12,700元。被告贾少博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以该借款用于其经营的天外天家电城,因门市经营亏损,不能归还借款,会尽最大努力偿还原告借款。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无疑,认定下列事实:审理查明:贾少博于2014年3月1日向姜朝刚借款,出具借条一张为:今借姜朝刚现金伍万元整,署名贾少博并加盖广宗县天外天家电城印章,2014年3月1日;另出具借条一张为:今借姜朝刚现金壹万贰仟柒佰元整,署名贾少博并加盖广宗县天外天家电城印章,2014年3月1日。借款后姜朝刚向贾少博催要,贾少博以无偿还能力推托至今。姜朝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贾少博、秦海燕偿还借款本金62,7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姜朝刚借给被告贾少博62,700元,被告贾少博出具借条,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广宗县天外天家电城系被告贾少博经营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姜朝刚与贾少博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少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朝刚借款6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暂由原告垫付,贾少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卫胜文人民陪审员王明哲人民陪审员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