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56号罪犯张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溆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张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8.6分。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社区矫正机关溆浦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张莉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莉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杨小平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