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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史勇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勇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5号罪犯史勇勇,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以史勇勇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附加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7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史勇勇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和法律法规,行为养成良好,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成绩良好并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遵守车间生产纪律,产品合格率高,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10余个,2013年度该犯因表现突出,分别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劳动能手”。生活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腰鼓表演、拔河比赛等活动,表现优良,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底止,累计获得1752分,折合积极17个。综上所述,罪犯史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勇勇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执行机关所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服刑期间,史勇勇向长武县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史勇勇系主犯、累犯。本院认为,罪犯史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史勇勇系主犯、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勇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6日);罚金3000元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治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