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雷与赵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赵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423-4号申请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赵东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聊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东明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东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东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