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利芳、史河宽申请执行万现军 武会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芳,史河宽,万现军,武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嵩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芳,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住嵩县。申请执行人史河宽,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万现军,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武会玲,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生,住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交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交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平伊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