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与毕复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毕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复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本院(2013)威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