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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陈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祯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宗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