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438号原告刘某某,现住辽中县。被告赵某某,现住同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赵某,现年14岁,学生;婚生一男孩赵某某,现年5岁。婚初双方感情一般,近几年,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自行抚育,婚生男孩归被告自行抚育,共同财产不要求分割。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赵某某,现年14岁,学生;婚生一男孩赵某某,现年5岁。婚初双方感情一般,近几年,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自行抚育,婚生男孩归被告自行抚育,共同财产不要求分割。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2、子女证明;3、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1355号民事裁定书;4、辽中县养士堡镇细河沿村民委员会证明,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生矛盾后又不能互相谅解,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抚养角度并结合子女意见,婚生女孩归原告自行抚养为宜,婚生男孩归被告自行抚育。原告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赵某某归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赵某某归被告自行抚育。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