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建与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建,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陈新建,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商丘市。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宋士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建与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真源大道北段不是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南路商运公司楼下不是被告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告陈新建所提供的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建对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陈新建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