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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褚福金与褚衍伟、张红秋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福金,褚衍伟,张红秋,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褚福金,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褚衍伟,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张红秋,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红秋,总经理。申请人褚福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薛城开发区经六路西侧地号370403106203GB00001土地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金液压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81U**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薛城开发区经六路西侧地号370403106203GB00001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查封中金液压胶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81U**号小型轿车车户,查封期限二年: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