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某诉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周某,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潘东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全,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田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龚存龙,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