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冯如祥、郎吉华与孙金川、刘金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如祥,郎吉华,孙金川,刘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冯如祥。申请执行人郎吉华。被执行人孙金川。被执行人刘金泉。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冯如祥、郎吉华申请执行孙金川、刘金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