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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文胜、朱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文胜,朱英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震宇,男,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朱文胜,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朱英杰,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胜、被告朱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缴纳所欠全部物业费用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晓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