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华光与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国、欧阳江红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光,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国,欧阳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42-1号申请人陈华光,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大道以东、纬二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立国,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欧阳江红,女,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人陈华光与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国、欧阳江红民间借贷纠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陈华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请人陈华光之妻谭颖慧以其名下湘C0XX**奥迪小桥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华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国、欧阳江红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华光之妻谭颖慧名下湘C0XX**奥迪小桥车一辆。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