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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某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馆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亦写为刘书泰,农民,馆陶县馆陶镇中马固村人,住。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字(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无污染防治设备,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馆陶县馆陶镇中马固西毗邻老106国道自家院内,自建一生产防盗网加工厂,自2013年9月份至2014年6月17日,对生产的防盗网进行电镀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锌的污水,被告人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用管道直接排放到厂房西边自挖的土坑内渗入地下。经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渗坑污水中锌浓度含量为150mg/L。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邯郸市环境中心监测站检测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行为及犯罪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准予生产的证照、无任何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于其居住的中马固村毗邻原106国道的家院中,私自建一生产防盗网的加工厂,自2013年9月份至2014年6月17日间,对生产的防盗网进行电镀加工,致使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锌的污水,刘某对有毒物质的污水,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用管道直接排放至其厂房西侧自挖的土坑内渗入地下。经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渗坑污水中锌浓度含量为150mg/L。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邯郸市环境中心监测站检测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馆陶县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表、馆陶县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加工小镀锌厂,排放含有毒物质污水,馆陶县县环保局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馆陶县环保局(2014)31号文、邯郸市(2014)232号文、河北省环保厅(2014)891号文件证明,对馆陶县刘某(泰)小镀锌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监测数据,县、市局向省环保厅报送,省环保厅对2014年6月20日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报送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3)刘某户籍证明在卷。2、证人证言(1)证人井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刘某同村,知道他有一个工厂造防盗窗网,就去他的厂子里干活,其过麦前和叫焕琴的断断续续在刘某的厂子里干活,具体天数记不清,2014年6月17日这天是其过麦后干活的第一天就被检查了;刘某的厂子在其村西头,紧临老106国道的东侧;干活时有两个人把防盗窗网焊好,其和焕琴把防盗窗网陆续放到南墙当中“镀明”的水池子里,“镀明”就是镀锌;在池子西边有个机器是对镀池加热的,一般都是十五分钟左右先从靠南边中间的池子里即镀锌池里捞出来,然后把镀锌的防盗窗网在北边清水池子里漂洗后,再放到南边那个黑褐色的池子里涮一下,最后放到清水池子里涮一下后,摆放到厂子大门西侧处;这几个池子里的水都是刘某配制的,镀锌以后那几个水池子里的水都沿着院里在水池子旁边的下水道流了出去,具体流向那里其不知道;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流了出去。(2)证人古某证言与井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还证明刘某厂内地上有两个排水口,用清水冲洗这些防盗窗时的污水从地下埋的管道直接排到墙外面的水坑里,水坑用灰板盖着;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通过地下埋的管子排到墙外面的坑里;渗坑大约长四米,宽大约三米多点,用砖砌的池子,上面用灰板盖着。(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系馆陶县环保局职工,2014年6月17日10时许,其与馆陶县公安局民警一起在中马固村刘某镀锌厂院内,在刘某妻子张某在场的情况下,其与赵某在厂区西侧排污口渗坑内提取水样,装入2.5L的聚乙烯塑料瓶内;6月18日14时许,其与张波将采样送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15时许完成样品交接;该证言附有郭某的行政执法证和监测合格证。证人崔某、赵某、闫既龙自书证言证明,其系馆陶县环保局职工,与郭某的证言内容一致。3、鉴定意见,邯郸市环境检测中心站邯环站2014--104监测报告载明,经监测,对馆陶县环保局采集送达的样品名称为河北省馆陶县刘某镀锌厂污水水样,监测项目总锌浓度为150mg/L,同时附有2014年6月17日对污水采样后,让刘某妻子张某予以确认封存采样的照片两张在卷。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查时间2014年6月17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现场位于馆陶镇中马固村刘某家;院内南侧有南北两排水池,各三个水池,其中一个水池中是黑色液体,四个水池中为黄色液体,有两个水池之间地面上有一0.25×0.2m的水坑(坑内西有一直径为10cm的管子通向西侧);院内西墙西侧有一3.3m×2.9m的水坑,上有水泥预制板覆盖,该坑东壁上有一直径18cm的管道通向东侧;该坑为砖制成,内有污水,坑底为淤泥,污水直接渗到地下;附现场平面示意图二张及现场照片十五张。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9月开始,其在位于中马固村西边老106国道西边的自家院中,建了一个生产防盗网的小厂子,该小作坊紧邻老106国道;生产防盗网的流程是,购进规格为直径4.7mm或4.8mm的铁条后,将铁条压成弯曲状,将压成弯的铁条焊接成防盗网,一张防盗网的规格是2米×4米是8平方米;然后将焊接网好的防盗网放进盐酸池中除锈,除锈后用清水进行冲洗,而后将冲洗干净的防盗网放到电镀池中进行电镀,电镀后将防盗网再用清水进行冲洗,冲洗完后,把电镀好的防盗网晒干后,防盗网就做成了;电镀池内有锌板,和配制好的氯化钾溶液,就是利用通电后正负极的原理进行锌电镀;这两样东西都是其购买,从冠县或从永年购买而来;氯化钾溶液是其按照卖方提供的比例其自己配制;除锈后用清水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流到厂子西墙外的一个水池子里;防盗网电镀后要用清水进行冲洗,冲洗完后的水也是直接流到同一个厂子西墙外的一个水池子里;在地上埋了一个塑料管子,通过管子将用过的污水排放到水池中,这个池子是其所挖,池子四面是用砖砌好,池底用水泥抹了一下,没有做防水处理,池子没有防渗功能;厂子是其个人的,由其负责;没有生产记录,不是每天都生产,有时农活忙停一段时间;平均每天生产十来张防盗网,一张防盗网平均八十多块钱,因为厂子属于其个人,未计算过产量和盈利。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家院中私自开办电镀厂进行加工生产,并利用渗坑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金玲审判员  刘风青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