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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朱奉霞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奉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朱奉霞,淄博坤博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李玉生,主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李延平,经理。原告朱奉霞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临淄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原告朱奉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奉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6.5元,由原告朱奉霞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红审 判 员  李延江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欣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