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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与王维平、朔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王维平,朔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幼儿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聪,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平,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朔州市朔城区X乡X村X区X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赵秀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登旺,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朔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幼儿园职工,现住X。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维平、朔州经济开发区第一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山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47.00元,由上诉人西龙城建筑路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