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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左全俊、李万丰与李万丰、许保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全俊,李万丰,许保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左全俊,农民。被告李万丰,农民。被告许保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全俊诉被告李万丰、被告许保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全俊于2015年2月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全俊与被告李万丰、被告许保刚私下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全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700元,由原告左全俊承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