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左全俊、李万丰与李万丰、许保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全俊,李万丰,许保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左全俊,农民。被告李万丰,农民。被告许保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全俊诉被告李万丰、被告许保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全俊于2015年2月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全俊与被告李万丰、被告许保刚私下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全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700元,由原告左全俊承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