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2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超与张翔、王丽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张翔,王丽丽,张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53-10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翔,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翱,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查明,余莉与张翱原系夫妻关系,位于肥东县店××镇××镇××区××、××室(产权证号:肥东10031739、10031740)在余莉名下,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前沿队(东房011886)在王丽丽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余莉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荣华府B区S103、S104室(产权证号:肥东10031739、10031740);查封王丽丽名下的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前沿队(东房011886)房屋;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