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潍坊正兴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永军、董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正兴食品有限公司,王永军,董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潍坊正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岩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被告王永军。被告董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正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军、董万刚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永军、董万刚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