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潍坊正兴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永军、董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正兴食品有限公司,王永军,董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潍坊正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岩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被告王永军。被告董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正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军、董万刚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永军、董万刚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