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甬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燕,李桂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侯燕。被申请人:李桂娟。申请人侯燕与被申请人李桂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桂娟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侯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桂娟的位于日照市御景东方小区14号楼1101室房产一处(购房合同备案号20140708406B,车位号B01#-04-12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对被申请人李桂娟的位于内蒙古霍林格勒市的房产证号:通辽市房权证霍林格勒市第15102130022**号项下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三、对担保人陈龙的担保财产日照市上海路北、海滨二路西(中盛国际商务港)001幢1单元01-1302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四、对担保人陈龙的担保财产日照市上海路北、海滨二路西(中盛国际商务港)001幢1单元01-1303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五、对担保人陈龙的担保财产日照市上海路北、海滨二路西(中盛国际商务港)001幢1单元01-1304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期限届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恒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