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梁聪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聪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14号罪犯梁聪利,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鲁山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聪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被告人梁聪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2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梁聪利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梁聪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初,被告人梁聪利开始信奉“全能神”后出现精神障碍,2011年2月间曾自杀未遂,后被亲属送往医院精神病科进行治疗。2011年3月12日11时许,梁聪利在鲁山县梁洼镇西街其母亲范某家中突生需砍死其母的幻觉,即持菜刀朝正在屋门口洗衣服的范某头颈部猛砍致范某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聪利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6月记功1次。该犯系精神残疾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阿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聪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聪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