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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梅与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佑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佑生,郧县朗森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林佑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佑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郧县朗森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马鞍槽村*组。法定代表人林佑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佑生、郧县朗森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煜、党龙泉(主审)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于书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0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党龙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正广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