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宋xx与宋xx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宋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邱凤宇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尤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