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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龙某甲、杨福、庞某乙、梁某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杨福,庞某乙,梁某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甲,绰号“黑牛”,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福,绰号“福哥”,男,1964年7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2009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9日因犯重婚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庞某乙,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丙,男,1984年5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庞某乙、杨福、梁某丙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庞某乙、杨福、梁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龙某甲、庞某乙、杨福、梁某丙为谋取利益,先后到开设在廉江市环市东路一横巷新南居委旁一民宅内的赌场工作,被告人龙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推摊子”,被告人杨福、庞某乙、梁某丙负责赌注的收支,每人每天的报酬为200元人民币,至2014年9月30日被抓获时,被告人龙某甲已领取报酬600元,被告人杨福已领取报酬2000元,被告人庞某乙已领取报酬2000元,被告人梁某丙已领取报酬1000元。2014年9月30日凌晨,公安人员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在该赌场工作的被告人龙某甲、庞某乙、杨福、梁某丙等人和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的黄某戊等40人抓获,并缴获赌资200540元人民币和赌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庞某乙、杨福、梁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陈某丁、黄某戊等参赌人员的证言,四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和参赌人员对四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廉江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庞某乙、梁某丙对现场照片的指认材料,四被告人和证人对赌具照片的指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福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杨福、庞某乙、梁某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杨福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庞某乙、梁某丙在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均无意见。具体到本案,四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家属主动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福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龙某甲、庞某乙、梁某丙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三、被告人庞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梁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龙某甲违法所得600元、被告人杨福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庞某乙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梁某丙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六、扣押在案的赌资2005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一文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