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黄河清与周登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清,周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黄河清,女。被执行人周登文,男。申请执行人黄河清与被执行人周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湛霞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登文应支付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3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待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后再进行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尚未申请处理查封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振邦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袁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华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