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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宏雷,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邸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