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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少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吕某甲、吕某乙与吕某丙、吕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少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吕某甲。原告吕某乙。法定代理人吕某甲。被告吕某丙。被告吕某丁。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吕某甲、吕某乙与被告吕某丙、吕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原告吕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吕某甲、被告吕某丙、被告吕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XX年X月,被继承人吕某某与妻子于某某通过房改政策取得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XX号XX户房产。20XX年X月,吕某某与于某某将涉案房产赠与给被告吕某丁。20XX年X月,于某某去世。20XX年X月,吕某某从吕某丁处以买卖方式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20XX年X月XX日,吕某某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立遗嘱,将涉案房产留给原告吕某乙。20XX年X月XX日,吕某某去世。原告依据遗嘱声明要求继承该房产。但二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办理手续。现为维护原告吕某乙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由原告吕某乙继承涉案房产;第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二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吕某乙作为被继承人吕某某的孙子,在其父亲吕某甲在世的情况下,吕某乙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第二,吕某乙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吕某某生前没有留有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或遗赠协议,因此涉案房产应由吕某甲、吕某丙、吕某丁三人平均继承。第四,20XX年,吕某某从吕某丁处购买涉案房产,未向吕某丁支付任何购房款。后被告吕某丁撤回要求从被继承人吕某某的遗产中偿还房款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吕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三个子女即吕某丙、吕某甲、吕某丁。吕某乙系吕某甲的儿子。于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吕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另查明,19XX年XX月,吕某某、于某某与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青岛市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书,购买了位于青岛市某某路XX号XX户房产(以下简称诉争房产)。20XX年X月,吕某某、于某某将诉争房产赠与给被告吕某丁。20XX年X月XX日,吕某某与吕某丁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了诉争房产。同年X月XX日,吕某某取得诉争房产房地产权证(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20XX年X月XX日,吕某某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立遗嘱,表示在其去世后将诉争房产留给吕某乙一人继承。20XX年X月XX日,因吕某乙尚未成年,其父母吕某甲、刘某某代其到公证处表示接受吕某某的遗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公安局即墨路派出所证明、房产档案信息、赠与合同、公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声明书、被告吕某丁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产是被继承人吕某某从被告吕某丁处购得。且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产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吕某某就诉争房产已立下公证遗嘱在其去世后归原告吕某乙所有,故本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吕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20XX年X月XX日,吕某乙的父母代其到公证处表示接受吕某某的遗赠。故对原告吕某乙要求继承诉争房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XX号XX户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归原告吕某乙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8元,由原告吕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琛人民陪审员  王爱玲人民陪审员  周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