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海玲与王学良、孙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玲,王学良,孙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5号原告赵海玲。被告王学良。被告孙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