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思棚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思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406号罪犯王思棚,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农五师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6日作出(2002)农五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思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897.05元。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止。经本院于2008年、2010年、2012年、2013年四次裁定减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现刑期止日2019年8月28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王思棚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王思棚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局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思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先后于2014年2月被评为局级劳动该在积极分子一次,于2013年9月、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并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思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思棚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