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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小飞与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小飞,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飞,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凡利,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义宾北区北侧(便民集贸市场)。法定代表人蒋顺才,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华平,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继英,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小飞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7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小飞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小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小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8元,由高小飞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高小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代理审判员 闫 慧代理审判员 王锦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立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