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玲与王书杰、李海林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王书杰,李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书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林,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书杰、李海林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书杰、李海林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书杰、李海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书杰、李海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