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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范一飞与曹军、杨建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一飞,曹军,杨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范一飞。被执行人曹军。被执行人杨建云。关于范一飞与曹军、杨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执行费14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建云银行存款49233.4元,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