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苏恩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苏恩云,周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机构代码:848880738。法定代表人:金跃强。被执行人苏恩云,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周国君,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恩云、周国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恩云、周国君应支付借款本金113680.29元及利息、滞纳金等损失,案件受理费1415元,律师代理费6700元,保全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苏恩云所有的浙J×××××号思威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目前无法查找。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恩云、周国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68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