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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潘某、谭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岑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绰号阿勇七),农民,住岑溪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覃小勇,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绰号阿木),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谭某、辩护人覃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纠集被告人谭某与潘锋、梁基、谢镇隆等人携带铁管、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追赶与其有经济纠纷的冯某丙,谭某用水果刀朝冯某丙背部砍了一刀。经鉴定,冯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月17日,被告人谭某、潘某主动到岑溪市公安局水汶派出所投案。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潘某、谭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潘某、谭某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分别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覃小勇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潘某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知道欠其借款的冯某丙从广东省返回到岑溪市水汶镇非凡旅馆后,纠集被告人谭某与潘锋、梁基、谢镇隆(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管、水果刀等作案工具驾乘一辆面包车前往该旅馆,见到冯某丙驾驶二轮摩托车刚离开,潘某等人就驾车将冯某丙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冯某丙即弃车逃跑,潘某等人继续进行追赶,被告人谭某在水汶镇河西街三叉路口处用水果刀朝冯某丙背部砍了一刀。经鉴定,冯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月17日,被告人潘某、谭某分别主动向岑溪市公安局水汶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赔偿了被害人冯某丙的经济损失共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入院记录、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证明、证人冯某甲、冯某乙、邱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潘某、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谭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谭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分别量刑惩处。被告人潘某、谭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潘某、谭某在案发后均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覃小勇提出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持凶器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潘某、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二、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