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树申与杨晓栋、黄陵县城关木器加工厂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申,杨晓栋,黄陵县城关木器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申,男,汉族,1949年12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黄陵城区街道办事处站前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延生,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栋,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黄陵县隆坊镇隆坊街西门居委居民,现住该委。委托代理人张斌,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陵县城关木器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牛宗安,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田延莉,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张树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陵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树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延生、被上诉人杨晓栋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被上诉人黄陵县城关木器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田延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张树申。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