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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井标、李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张井标,李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635号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凯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光华。被告:张井标,男,汉族。被告:李美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井标、李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