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蒋国光与长沙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光,长沙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蒋国光。被告长沙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树安。委托代理人熊春发。委托代理人唐苇熠。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光诉被告长沙市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国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蒋国光负担。审判员 肖必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