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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振宇诉被告杜生荣、周晓奇、李沛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振宇,杜生荣,周晓奇,李沛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史振宇,男,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杜生荣,男,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周晓奇,女,住同杜生荣。被告李沛哲,男,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振宇诉被告杜生荣、周晓奇、李沛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振宇于2015年2月10日以其它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振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510元,其余251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  兵审 判 员 李 韵 娥人民陪审员 常 雪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羽佳竹常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