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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凤银,安徽省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