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郑伟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伟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13号罪犯郑伟霞,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伟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郑伟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郑伟霞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7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郑伟霞将被害人苏延旺骗至漯河准备让其加入传销组织,在同案人王宏耀的指使下将受害人苏延旺领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一楼上,被害人苏延旺在得知所进房间为传销窝点后,情绪激动。201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害人苏延旺从6楼阳台窗户跳下,当场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郑伟霞系非法拘禁案件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伟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获表扬5次,2012年11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伟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伟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