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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县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嘉豪与马祝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嘉豪,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马祝其,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嘉豪与被执行人马祝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祝其除支付部份兑现款外,尚欠62.08万元至今没有履行,申请人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马祝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