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九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张玲、孙福玲委托广告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九通广告有限公司,张玲,孙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2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九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峰,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玲,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盛世华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福玲,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哈尔滨盛世华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纳员,现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九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玲、孙福玲委托广告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市九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