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顺亮与被执行人李一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亮,李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赵顺亮,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一青,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一青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一青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