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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郭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郭一×。被告王××。原告郭一×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一×、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郭二×。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没有做到孝敬公婆。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太小,刚断奶,而且原、被告还住在一起,双方之间还有感情。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0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郭二×,现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从恋爱至登记结婚定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决定,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都应秉着有利于夫妻感情的方式处理,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且双方之子尚小,离婚将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现在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