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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水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53号被执行人:李水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罪工具手机一部及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非法获利人民币五百二十元予以没收。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水俊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已委托其他法院进行财产查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