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水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53号被执行人:李水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罪工具手机一部及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非法获利人民币五百二十元予以没收。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水俊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已委托其他法院进行财产查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搜索“”